(2015)宝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樊某、赵某与樊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赵某,樊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樊某,男,1938年12月生,汉族。原告赵某,女,1938年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67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赵某诉被告樊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樊某、赵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樊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樊某、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