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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秋歌与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歌,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杨秋歌。被申请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段宏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秋歌因与被申请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秋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秋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扣押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整机(底盘)号为2014015010至2014015070共计61台产品型号为504的拖拉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