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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少宏与广州市坚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宏,广州市坚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32号原告:黄少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坚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宏诉被告广州市坚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黄少宏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少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少宏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