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天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天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丰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