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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梁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2004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莫仁群,女,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陶斯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洪,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原告谭某某以被告已为其履行了户口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邹丽芹代理审判员  詹 亮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