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志锋与陈志伟、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锋,陈志伟,苑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李志锋,市民。被告:陈志伟,市民。被告:苑蕾,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锋与被告陈志伟、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李志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