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蒋书杰与金清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书平,金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蒋书平,个体户,住址榆树市。被执行人金清杰,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书平与被执行人金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榆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显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