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立立与葛小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立,葛小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黄立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小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立立与被告葛小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立立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