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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六间房镇老窝棚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文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六间房镇老窝棚村民委员会,刘文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300号原告辽中县六间房镇老窝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忠元,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明宇,系辽中县六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镇东街。被告刘文柏,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辽中县六间房镇老窝棚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文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六间房镇老窝棚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