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55号原告郑××,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镇××村人,现住和顺县××乡××村××街××号。被告冯××,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五寨县××镇××村人,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郑××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8年正月二十四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当年6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孩子现和顺县上学。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且被告染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判令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冯××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8年正月二十四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当年6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被告于2008年后半年染上毒品,2012年被五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3年6月28日五寨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隔离戒毒所戒毒。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在和顺县上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郑××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嘴,尤其是被告冯××染有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郑××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孩子冯×现上学,考虑到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及家庭环境等因素,孩子冯×随原告郑××一起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称孩子由我抚养,我也具有抚养能力,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故对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本院不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与被告冯××离婚。二、婚生子冯×(20××年农历××月××日生)随原告郑××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润梅审判员 张希生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