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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合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合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387-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群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合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卢林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一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沈叶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411号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合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一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6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387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