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成,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被告自2004年4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十年多了,夫妻双方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阿某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日在李庄村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方言不同,沟通困难,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打架。2015年3月2日临城县公安局石城派出所和临城县石城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于2004年4月25日从原告家离家出走,原告及原告父母采取多种措施寻找,至今无下落。原告称被告离家,双方分居已10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明、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200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因方言不同,沟通困难,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婚后一年后即离家出走,至今未能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分居时间已达11年之久,原告诉请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腰二春审 判 员 王继国人民陪审员 杨雄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宫潇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