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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晓龙与田雨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龙,田雨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董晓龙。被执行人田雨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晓龙与被执行人田雨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62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董晓龙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雨霖给付欠款30042元,诉讼费66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晓龙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田雨霖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62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