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葛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葛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葛和平,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王涛诉葛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涛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王涛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