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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葛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葛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涛,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葛和平,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王涛诉葛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涛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王涛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