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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李元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