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李元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