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国良、叶超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国良,叶超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金苑高层商住楼6幢804室。法定代表人:潘旭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金华市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良。被告:叶超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良、叶超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