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8-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野、郑伟基、裴珂珂、牛辉与珠海市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058-20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野、郑伟基、裴珂珂、牛辉被执行人:珠海市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科伟,董事长。本院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调解、(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调解、(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调解、(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珠海市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账号63×××60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