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晓静与王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王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铁华,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书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与被执行人王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令被执行人杨晓静给付原告王铁华人民币7.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执行费976元,现查封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蔡学成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