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承智与何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智,何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黄承智,男。被告何明(何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