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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承智与何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智,何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黄承智,男。被告何明(何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