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桃香与饶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桃香,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潘桃香。被执行人饶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死者孙雪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蒲江支行2*—8381004********账户上的社保退费29776元扣划至蒲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