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仲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樊卫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仲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樊卫球。被申请人周妍。被申请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担保人廖美群,女。担保人肖光华,男。申请人樊卫球与被申请人周妍、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廖美群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泉塘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南角楚天世纪城7栋1002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镇(原)字第714050563号),由担保人肖光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大路188号第6栋503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000725**号)。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廖美群名下位于泉塘街道办事处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东南角楚天世纪城7栋1002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镇(原)字第714050563号);二、查封担保人肖光华名下位于南大路188号第6栋503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周妍、长沙���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