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吉文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立字第5号起诉人罗吉文,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罗吉文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于1994年6月24日,独自一人去核办暂住证,被办证人员状告,红山区公安分局以此为由将原告辞退,原告要求确认红山区公安分局关于被辞退人员通知书违法,并恢复原告的警察身份。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起诉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现起诉人要求法院确认红山区公安分局关于被辞退人员通知书违法,并恢复原告的警察身份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罗吉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俊彤审判员 贺 友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