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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本能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486-1号原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三路43号。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被告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九户村。法定代表人高本能,公司经理。被告高本能。被告杜燕。被告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德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本能、杜燕、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本能、杜燕、邹平县力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杰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