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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郝志明与被告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明,刘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郝志明,男,汉族。被告刘建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明与被告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志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