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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海鸽与何赐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鸽,何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738-1号申请人龙海鸽。被申请人何赐斌。申请人龙海鸽因与被申请人何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赐斌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建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金街银苑10栋10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和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9号栋200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何建新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提供的非现金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建新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金街银苑10栋10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和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9号栋200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