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姚某,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斌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刘茂坚,扶绥县中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梁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蒙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