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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徽省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迪宝,系王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周松玲,系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030-7。法定代表人:许戈良,院长。委托代理人:华倩,安徽省立医院产科护士。委托代理人:代光敏。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迪宝、周松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迎,被上诉人安徽省立医院委托代理人华倩、代光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费14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审判员 李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