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秀均与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王秀均。被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2号。法定代表人金培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均与被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后32.5元由原告王秀均承担。审 判 长 张 叡 婕代理审判员 蒲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文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