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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文虎与费建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虎,费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协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虎,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村12组陆家自然村88号。被执行人费建德,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许村镇费家塘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执民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费建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5J1**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V52P44S118046,发动机号:T18SED*024417*)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徐赉陆赟以46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5J1**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V52P44S118046,发动机号:T18SED*024417*)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徐赉陆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9201303528)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徐赉陆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9201303528)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赉陆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9201303528)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