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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和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娄方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和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娄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和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林小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舟波、马狄,浙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方霞。申请执行人舟山和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方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和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和赔偿损失合计28416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