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界支行与杨俊武、吴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界支行,杨俊武,吴建华,杨俊六,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界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九组。负责人杨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明学勇(特别授权),该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赵玮(特别授权),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杨俊武(又名杨俊伍)。被执行人吴建华。被执行人杨俊六。被执行人杨建。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界支行与杨俊武、吴建华、杨俊六、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泰兴市龙海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设备评估,目前已进入拍卖程序。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路建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