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鲍艳玲与徐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鲍艳玲,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林,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程邦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艳玲诉被告徐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鲍艳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收。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