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金强与张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强,张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张金强,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魏宇,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强与被告张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强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