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某某水泥厂与甘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某某水泥厂,甘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掖市某某水泥厂被告甘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某某水泥厂与被告甘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某某水泥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