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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2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