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樟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X年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后双方于2001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双方生育一子刘某甲。此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打架。原、被告自2008年以后就开始分居,至今已达六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2月26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劝解,原告撤回了起诉。然而半年过去,夫妻感情依旧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今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双方生育一子刘某甲(现就读于永泰县X小学六年级)。此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起,原告离开X村独自生活。2011年1月间,双方协议离婚未果。2014年2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后撤回起诉。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书、永泰县X村民委员会、永泰县X小学证明、询问笔录、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古田县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并经庭审审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对待夫妻关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结婚不久就发生矛盾,原告为此曾与被告协商离婚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却未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沟通,共同努力修复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子刘某甲的抚养问题,综合本案案情、婚生子刘某甲生活、学习的现况及其本人意愿,婚生子刘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事宜,因被告没有到庭质证,本院无法确认,应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起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世文人民陪审员黄周文人民陪审员鲍碧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