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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景 峰审判员 董一凡审判员 王海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