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0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刘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刘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00号附2号原告周波。委托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与被告刘燕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燕所有的渝A2A6**小型客车予于保全,担保人程文忠、程晓娅以万州区御景江城68号12幢905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390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于查封,现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燕所有的渝A2A6**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程文忠、程晓娅在万州区御景江城68号12幢905室房屋一套(301房地证2014字第27234号,面积74.8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