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龙舟与被执行人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舟,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龙舟,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尹斌,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舟与被执行人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尹斌至今仍未履行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160000元及承担1750元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