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西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小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长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长治市滨河花园4号楼1单元303室、11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星际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滨河花园4号楼1单元303室、11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晋星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