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钟振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钟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法定代表人:余奇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佳,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委托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楚欣,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当事人尚未协商,缺乏合同约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认定该理由不属管辖权异议范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错误。2、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裁定。被上诉人书面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位于汕尾市区,因此应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如果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予以处理。另,本案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被告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汕尾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达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