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特字第8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增朝与王绍川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增朝,王绍川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特字第8787号申请人于增朝,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绍川,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增朝与被申请人王绍川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增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增朝撤回对被申请人王绍川的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