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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邹俊荣与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03号原告邹俊荣。委托代理人何耀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所在地南宁市葛村路3号。法定代表人蓝岚,局长。原告邹俊荣不服被告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林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黄子祥审判员  颜 瀚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