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一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夏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程传舜。上诉人夏明、李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没有查清真正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而没有正确认定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