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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道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棚,无业。2008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6日被假释,考验期限至2009年9月16日。2009年8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完刑期四个月零十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0年5月25日止。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行艳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5日左右某日20时许,被告人王道棚在城阳区青啤塔哈小区西门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约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4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王道棚在城阳区后桃林小区东门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约0.1克甲基苯丙胺。3、2014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道棚至城阳区后桃林社区幼儿园处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王道棚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状晶体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道棚辩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中,其不知道送的是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左右、2014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道棚应他人安排,在城阳区青啤塔哈小区西门、城阳区后桃林小区东门两次交付给王某约0.1克甲基苯丙胺,并分别收取毒资100元。2014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道棚应他人安排至城阳区后桃林社区幼儿园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王道棚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状晶体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本庭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证人王某及被告人王道棚的到案经过。2、被告人王道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证实,2014年7月15日前后,纪洪波让我到后桃林小区51号楼4单元401户的家中吃饭。纪洪波跟我说:“你帮我两天吧,这几天我太忙,到时候给你母亲两个钱。”我就住在他家了。我见他在家一直弄冰毒,就知道他往外贩毒,后来纪洪波让我帮他送冰毒。2014年7月25日左右的晚上七八点钟,当时是送到青啤塔哈小区西门0.1克冰毒,收货男子20来岁,大高个,1.85米以上,我收了100块钱。2014年7月20日左右,纪洪波让我把0.1克冰毒送到城阳区后桃林东门附近,对方还是那个大高个,我收了100块钱。2014年7月29日22时许,纪洪波还让我把货送给大高个,让我们在后桃林幼儿园见面,我就带着100块钱的冰毒到幼儿园门口等大高个,交易的时候被警察给抓了。经辨认,大高个即是证人王某。3、证人王某于2014年7月30日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我通过朋友认识桃林卖冰毒的男子,该男子亲自给我送过两次冰毒,另外那五六次是男子让他弟弟给我送的。他弟弟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身高约170厘米,瘦,短发,长脸,本地口音。其中,2014年7月25日左右,我电话联系桃林男子从他那里买100元钱的冰毒,也就是0.1克,男子同意了,让我到城阳区青啤小区西门拿货,桃林男子让他那个弟弟给我送的冰毒,我拿到冰毒后,给了对方100元钱。一个星期左右前的下午三点左右,我还是通过电话联系桃林男子,说要买200元的冰毒,我们约好在桃林小区东门拿冰毒,桃林男子还是让他弟弟给我送过来200元钱的冰毒,我拿到冰毒后,给对方200元钱。经辨认,桃林男子的弟弟即是被告人王道棚。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9日上午,我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一个男子,晚上男子带我去了一个小区的住处,男子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人要冰,他要出去送冰毒,让我和他一起去。后来我见他从包里拿出一包冰毒来,把冰毒分到两个小袋里,然后我们就出门了,到了小区南门约100米左右,我们就被警察抓获了。经辨认,该男子即为被告人王道棚。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的暂住处扣押了吸毒工具,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扣押的毒品情况。6、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道棚及证人王某的尿液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棚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道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所提在第一笔犯罪事实中,其不知道所送系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相关供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对所送物品系毒品是明知的,被告人当庭翻供,但不能说明翻供原因,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道棚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过的态度、人身危险性、前科劣迹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道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郭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