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雷玉喜与被告那庆伍、李春华、福建亨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喜,那庆伍,李春华,福建亨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雷玉喜,男。被告:那庆伍,男。被告:李春华,男。被告:福建亨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利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玉喜诉被告那庆伍、李春华、福建亨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玉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雷玉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雷玉喜承担。审 判 长 刘 琳审 判 员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