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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蔡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蔡永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张新海。被告蔡永能,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海诉被告蔡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春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