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20号。注册号610100100282872。法定代表人李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媛,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注册号110000410082688。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8元,其余788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