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金刚与徐万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刚,徐万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宋金刚。被告徐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刚与被告徐万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