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太杰与被执行人梅天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太杰,梅天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朱太杰,男。被执行人:梅天合,男。申请执行人朱太杰与被执行人梅天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梅天合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5月6日前履行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梅天合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87117002300002075上的存款53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华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朝群 搜索“”